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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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款项456854.77元及赔偿损失(以456854.77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75.88元,减半收取5437.94元,由原告***负担1926.94元,由被告***负担35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