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恒盛贝利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北京恒盛贝利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48730.08元;支付原告自2018年8月2日起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248730.08元为基数,年利率7.125%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北京恒盛贝利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履行时,由被告给付原告)。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