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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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4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4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对上述款项互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不履行第一项规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有权以被告***抵押房产(即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773-5号2单元14层1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借款本金800,000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超出部分归被告***依法所有,不足清偿部分由被告***、***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不履行第一项规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有权以被告***抵押房产(即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773-5号1单元27层1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借款本金880,000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以88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超出部分归被告***依法所有,不足清偿部分由被告***、***承担清偿责任;

四、被告***、***不履行第一项规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有权以被告***抵押房产(即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773-5号1单元22层1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借款本金870,000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以87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超出部分归被告***依法所有,不足清偿部分由被告***、***承担清偿责任;

五、被告***、***不履行第一项规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有权以被告***抵押房产(即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773-5号1单元17层1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借款本金850,000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以8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超出部分归被告***依法所有,不足清偿部分由被告***、***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9,560元(案件受理费34,0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3-25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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