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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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县壶口玉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蒲县昌源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临汾市鸿江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县壶口玉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3202.16万元,利息9819957.33元(截止2017年5月28日)及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18.4%/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临汾市鸿江煤业有限公司、蒲县昌源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县壶口玉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吉县壶口玉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山西省临汾市屯里镇太度村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008元,由被告吉县壶口玉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市鸿江煤业有限公司、蒲县昌源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