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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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铺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20年3月30日止所欠利息、罚息、复息合计8297.6元,以及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合并计算的利息、罚息,以上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铺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