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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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5民初35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湖北搏梦置业发展公司与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潜江市美玉置业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429630.48元,并按年利率24%向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从2017年4月1日—12日,以10929630.48元为基数计息;2017年4月13日—23日,以10829630.48元为基数计息;2017年4月24日—5月16日,以10729630.48元为基数计息;2017年5月17日—25日,以10429630.48元为基数计息;2017年5月26日—7月13日,以10129630.48元为基数计息;2017年7月14日—8月28日,以9829630.48元计息;2018年8月29日—9月12日,以9429630.48元为基数计息;2017年9月13日—26日,以8629630.48元为基数计息;2017年9月27日—12月22日,以8129630.48元为基数计息;2017年12月23日—2018年4月29日,以4629630.48元为基数计息;2018年4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4429630.48元为基数计息); 四、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潜江市美玉置业有限公司交付已付工程款9462443元等值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潜江市美玉置业有限公司支付4429630.48元剩余工程款十五日内向潜江市美玉置业有限公司交付等值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驳回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潜江市美玉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651元,由湖北天宇建设公司负担31414元,由潜江市美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2237元;一审反诉受理费15800元,由潜江市美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800元、湖北天宇建设公司负担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潜江市美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33元,由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3882元,由潜江市美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365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