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中联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8民初233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河南中联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地址新乡县小冀镇中街村 法定代表人:吴迎春 委托代理人:马世震,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南中联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2020年12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永慧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芳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