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鄢陵县迪奥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振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许昌中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许昌鸿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0)豫1024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河南振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176元,退还河南振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上诉人许昌中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76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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