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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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鸿运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赵县佳胜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20)冀0125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车辆施救费16,5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118元,被上诉人***负担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236元,被上诉人***负担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