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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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廊坊市幸福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 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无效; 二、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38578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35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和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廊坊市幸福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4元,减半收取计2752元,由被告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执行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9-8-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