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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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昌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蚌埠市都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4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4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车损赔偿金165300元”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支付车辆维修费151000元、吊车费4500元、平板拖车费1800元、拖车费15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负担223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5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33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143元,由***负担4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