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普洱磨思高速公路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普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初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初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普洱磨思高速公路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分两段计算,即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9日止,以本金1283573822.18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0%计算;自2018年3月10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本金620969165.12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0%计算); 三、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初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017446元,由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0349元,普洱磨思高速公路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78570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17446元,由普洱磨思高速公路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