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漠河分公司 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 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 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 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浑源分公司 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分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