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石狮市斯帕乐服装有限公司 晋江市佳辉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石狮市斯帕乐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晋江市佳辉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货款1029422.4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被告***对福建石狮市斯帕乐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福建石狮市斯帕乐服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5元,由被告福建石狮市斯帕乐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晋江市佳辉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石狮市斯帕乐服装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