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宝辰永宇(滁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海城市致诚粉体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宝辰永宇(滁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海城市致诚粉体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53900元及利息(从2019年4月26日起至货款付清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9元、保全费3345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前项义务时,加付12744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