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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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长葛市环宇电气有限公司 长葛市鹏飞正兴建材有限公司 长葛市众邑肉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葛市众邑肉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2458306.04元及罚息(其中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17日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747448.72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8.80875%计算;2019年9月18日至2019年9月24日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458382.97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8.80875%计算;2019年9月25日起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458306.04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8.80875%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被告长葛市环宇电气有限公司、长葛市鹏飞正兴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罚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在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被告***在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金及罚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267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389元,由七被告连带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