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锦州伟娟运输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黄骅市兴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黑山县金燕经贸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交强险保险金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交强险保险金2000元。 三、被告黑山县金燕经贸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交强险赔偿后的经济损失248798.90元。 四、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一次性赔偿商业险保险金248798.90元。该赔偿款抵顶本判决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黑山县金燕经贸物流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赔偿款项中的相等数额。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交强险赔偿后的经济损失106628.10元。 六、被告黄骅市兴通运输有限公司对判决主文第五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一次性赔偿商业险保险金106628.10元。该赔偿款抵顶本判决第五项所确定的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款项中的相等数额。 八、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 九、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8元,由被告黑山县金燕经贸物流有限公司承担2240元,由被告***承担970元,由原告***承担8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