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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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7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1926481.44元; 三、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926481.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被上诉人***清偿借款之日止); 四、被上诉人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486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0211元,由上诉人***负担300元,被上诉人***、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99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861元,由上诉人***负担249元,被上诉人***、广西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6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