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三明市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支付给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1270元;

二、***应支付给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水电公摊费500元及2016年至2018年电梯年检费54元;

以上合计182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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