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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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三明市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支付给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1270元; 二、***应支付给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水电公摊费500元及2016年至2018年电梯年检费54元; 以上合计182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