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首汽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苏州首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首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E×××**的大众帕萨特小型轿车(车架号LS×××34、车辆型号SV×××CJ、发动机号V×××8)一辆。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首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损失175000元。 三、驳回原告苏州首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13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1913元,由原告苏州首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370元,被告***负担35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5-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