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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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气体阀门总厂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光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罗泾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宝山罗泾商业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光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宝山区新川沙路XXX号北区原压延车间房屋移交给原告上海宝山罗泾商业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上海光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