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气体阀门总厂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光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罗泾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宝山罗泾商业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碍纠纷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光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宝山区新川沙路XXX号北区原压延车间房屋移交给原告上海宝山罗泾商业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上海光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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