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35958.30元(26299元+9659.3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7.57元,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363.16元。原告已预交的420.73元诉讼费,由本院退回原告***363.16元,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诉讼费363.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