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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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许昌市恒源物资有限公司 河南省金地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省原菁丰农业有限公司 许昌市福瑞达大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省原菁丰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846400元、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3875%自2019年6月29日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及复利(复利以利息846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3875%自2019年6月29日计算至还清利息846400元之日止); 被告许昌市恒源物资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地物流有限公司、许昌市福瑞达大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对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809293.33元、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075%自2019年6月29日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及复利(复利以利息809293.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075%自2019年6月29日计算至还清利息809293.33元之日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8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944元,由七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