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8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人民币8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给付工程款后的不足部分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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