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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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徐州精艺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心实肥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都置业有限公司 徐州恒天德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11民初6831号 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 被告:徐州精艺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赞。 被告:江苏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住***。 被告:江苏心实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精艺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都置业有限公司、徐州恒天德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心实肥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已明确表示不予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