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射阳幸福影城有限公司
嘉兴佳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上岸影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嘉兴佳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射阳幸福影城有限公司托管期间的利润160000元,返还垫付的费用344721.88元、承担违约金(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以504721.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504721.88元为基数,按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二、被告***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被告嘉兴佳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射阳幸福影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38元,由原告原告射阳幸福影城有限公司负担17638元,由被告嘉兴佳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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