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华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61926.6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61926.6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5-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