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 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 十堰文玉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堰市俊泽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十堰市俊泽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1539133.17元(利息截止2019年12月23日,以后利息从2019年12月24日起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8.1%,逾期加收50%罚息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十堰文玉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十堰文玉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十堰市俊泽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01元,由被告十堰市俊泽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告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十堰文玉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