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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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5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50000元的利息损失(利息自2019年3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