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金盛镁业有限公司
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5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50000元的利息损失(利息自2019年3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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