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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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4298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5000000元自2013年12月1日起,965000元自2014年5月1日起,12000000元自2013年11月6日起,2800000元自2014年5月21日起,3200000元自2014年6月3日起,333000元自2014年5月8日起,均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安徽阜阳保利汉铭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100元,由***、***负担38810元,继华公司负担1632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