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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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人民医院 高邮市人民医院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安徽省航辰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给付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产生的各项损失计327198.02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上列赔偿款项义务人履行时,兑现款可汇至高邮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95×××7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给付被告安徽省航辰机械有限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垫付的费用6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上列赔偿款项义务人履行时,兑现款可汇至高邮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95×××8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15元,由原告***负担215元,被告***负担23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