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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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许昌瑞雅发饰有限公司
许昌市建安区兴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许昌瑞雅发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罚息(利息:①以44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按年利率7.86%计算;②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按年利率7.86%计算。逾期利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9%计算。);

二、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许昌瑞雅发饰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许昌县尚集镇英豪路西段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许昌县国用(2012)字第0006111号,他项权证证号为许县他项2012第0000373号)予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的2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许昌市建安区兴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340元,由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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