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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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 山东谷丰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借款本金58729298.22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为295720.34元,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8729298.22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对被告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的抵押物“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房产证载明的房产、“阳国用(2013)第112号”、“阳国用(2014)第138号”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4624万元最高余额内享受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山东谷丰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在1.2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太平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在1.3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太平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对被告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分别在8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谷丰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