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山东天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95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在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的债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