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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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33715.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954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营养费6000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41328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71340元; 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3000元; 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11819元; 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300元; 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医疗费20000元; 以上判决第一项至第十项共计201142.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十一、被告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970元及检查费110元; 十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4元,减半收取计2232元,由被告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负担1960元,原告负担2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2-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