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 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2民初493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 负责人:宝兴文,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庆阳,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 被告:***,男,住***。 被告:***,男,住***。 被告: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及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9-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