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第二营业部
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第二营业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付原告***医疗费28560.42元、误工费13140.4元、护理费4043.2元、交通费300元、伙食补助费2800元、残疾赔偿金7468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69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1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第二营业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935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第二营业部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3.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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