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562716.33元、利息补偿款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6月20日起以货款3014781.33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日起以货款3562716.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7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7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788元,富邦混凝土公司承担2000元,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57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