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青龙满族自治县通天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龙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通天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8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通天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