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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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争明、孟雪玲、刘雨诺赔偿款120000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争明、孟雪玲、刘雨诺赔偿款231002.41元。 三、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争明、孟雪玲、刘雨诺赔偿款333054.87元。 四、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68997.59元。 五、驳回原告刘争明、孟雪玲、刘雨诺得到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74元,由原告刘争明、孟雪玲、刘雨诺负担9774元,由被告***和被告内黄县宏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