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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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金煌阁食品有限公司 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行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001330201701023号的《个人购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 二、被告***归还贷款本息人民币488803.30元给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行; 三、被告***归还贷款利息(利息以贷款本金人民币462855.91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8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行; 四、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荔浦市商品房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桂林金煌阁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8632元,由被告***、***、***、***、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桂林金煌阁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32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