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金煌阁食品有限公司
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行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001330201701023号的《个人购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

二、被告***归还贷款本息人民币488803.30元给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行;

三、被告***归还贷款利息(利息以贷款本金人民币462855.91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8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行;

四、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荔浦市商品房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桂林金煌阁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8632元,由被告***、***、***、***、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桂林金煌阁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32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1-2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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