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市工商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贵阳黔通塑料有限公司
贵州瑞华亚太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贵州盛欣恒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贵阳黔通塑料有限公司享有南明区房屋征收补偿提存款4343686.72元,并可按此款从2017年7月26日起享有提存期间产生的利息;

二、原告贵阳黔通塑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贵阳市工商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评估费33750元;

三、驳回原告贵阳黔通塑料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86元减半收取27443元、评估费75000元,由原告贵阳黔通塑料有限公司负担40418元,由被告贵阳市工商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2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15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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