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鹤庆正邦农牧有限公司
楚雄市正邦养殖有限公司
蒙自市鑫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蒙自市鑫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楚雄市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租赁定金3551352元及支付利息(截止2020年1月20日利息为47351.36元,自2020年1月21日起的利息,以35513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

二、被告蒙自市鑫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楚雄市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9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55元,由被告蒙自市鑫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30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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