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莆田市大洲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莆田市大洲工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莆田市荔城区来克冲刀店加工费198700元,并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莆田市荔城区来克冲刀店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莆田市大洲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4元,减半收取2137元,由莆田市大洲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