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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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包头市中心医院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重症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399581.64元。 二、保留原告***后续治疗费的诉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11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承担3529元,由原告***承担7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