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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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的损失医疗费87757.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300元、营养费2700元,合计100757.37元,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00元,由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00元;不足部分80757.37元,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56530.16元,由***、天津利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12113.61元; 二、***的损失误工费22140元、护理费22140元、残疾赔偿金380101.54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为250800元、康复费287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734976.54元,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由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不足部分514976.54元,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60483.58元,由***、天津利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依责连带赔偿77246.48元; 三、***支出的鉴定费3600元,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520元,由***、天津利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依责连带赔偿540元; 四、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以上一至三项合计,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539533.74元,扣除该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40000元,再由该公司赔偿***49×××××.74元;由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元;由***、天津利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89×××××.09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划至本院账户,户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账号:***00733039,行号:402110015117,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武清中心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8元,由***负担272元,由***、天津市丰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163元,由***、天津利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8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