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聊城市永泰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090073.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0元,减半收取3060元,诉前保全费1520元,合计为4580元,由原告承担1520元,被告***承担3060元(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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