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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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万通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胜中心租金556725元; 二、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5567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济南市长清区东胜机械施工中心支付违约金; 三、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济南市长清区东胜机械施工中心钢板款112953元; 四、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市长清区东胜机械施工中心10块钢板的租金,自2019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块每日35元计算; 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济南市长清区东胜机械施工中心律师费17400元; 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济南市长清区东胜机械施工中心评估费4300元、鉴定费1000元; 七、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六项给付内容在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八、驳回济南市长清区东胜机械施工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94元,由济南市长清区东胜机械施工中心负担814元,由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11180元。保全申请费4770元,由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