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 唐山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借款本金111432.18元,并给付原告自2018年10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111432.1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唐山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唐山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