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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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002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 二、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扬州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各项费用(“三通一平”及相关设施等前期费用;配套等公共设施工程款;供水、电、气、电信、有线电视、路灯等价款;土建、水电安装及附属工程结算款项;室外管道款项;临时道路、围墙款项;监理费;管理费;利润、4000万拆迁垫款利息、垫资利息)的差额15372139.81元,并给付利息及违约金449467.17元(暂计算至2019年2月1日,此后以15372139.81元基数,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扬州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6800元,由扬州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0000元,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人民政府负担96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6800元,由扬州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3400元,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人民政府负担203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